国家文物局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9章33条,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作出系统规定。
《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指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组织的以电子方式对所管理的文物资源信息的记录,包括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衍生数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权益清晰、开放有序、利用有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数据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在采集与加工方面,《办法》规定,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通过自主采集或委托采集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委派专人对委托采集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文物安全和数据安全。数据加工应符合文物数据加工技术标准,明确加工场所,部署完善的物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在存储与传输方面,《办法》要求,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建立数据保存管理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安全等必要设施,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管控。数据传输一般应采用线上方式,线上传输应通过国家安全管理认证的数据传输平台进行;数据传输量巨大、确需线下传输的,应采用加密存储载体专人送达,并做好交接记录。
在登记和服务方面,《办法》明确,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在数据采集、加工完成后,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登记管理平台办理数据登记手续,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办法》规定,数据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的要求,将加工后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